莱克电气与高盛纠纷走向终局,牵出违规担保事件,会否引来证监会调查?

2023-11-13 16:12   来源:华夏时报   陶炜 张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不仅宣告了莱克电气(603355.SH)与高盛国际之间延宕了五年的法律纠纷走向终局,莱克电气将赔偿高盛国际4034万美元,而且也首次透露出一个戏剧性的情节:莱克电气自述有违规担保,但香港仲裁中心却说莱克电气合规。

  在与高盛国际的纠纷中,莱克电气不仅指责高盛国际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还声称自己出具的担保函“未经任何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批准”应该属于无效担保,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则认为公司的担保已经在年度担保计划中获得了概括性批准。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批准。如果担保未经批准,这是违法的;如果担保经过了批准,则是合法的。公司自称未批准,仲裁中心却说已批准,苏州中院则未明确表态。那么,证监会是否会就此事对莱克电气展开调查,将成为新的悬念。

  “证监局调查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认定属于两个范畴:一个是行政监管范畴,一个是商事仲裁程序的事实陈述。”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现在还不能断言公司是否会因为自述违规担保引发证监会调查。

  “一切以公告为准。”而面对《华夏时报》记者的采访,莱克电气证券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表示。

  担保到底违不违法?

  尽管早在2018年,公司就已经披露了与高盛之间的纠纷,但具体细节一直语焉不详。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认港1号之一)文件最新公示,此案的若干细节才得以公开。

  根据莱克电气自述,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年3月15日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2018年已交割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总额1.01亿美元,累计亏损金额202.70万美元,并造成平仓,再加上高盛已划转的500万美元保证金,共计702.70万美元。

  尽管如此,高盛等两家境外银行仍就前述交易通知莱克电气支付平仓金额约4041万美金,公司及莱克香港均不予认可。

  这是纠纷的开端。

  在这之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2020年下达仲裁,要求莱克电气向高盛支付相关款项。2021年,高盛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前述仲裁,而莱克电气则认为不应认可和执行这一仲裁。

  莱克电气向苏州中院提出了四项理由:一、高盛国际、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我国金融监管,未经境内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许可,在境内向莱克公司推广销售内地明令禁止销售的案涉金融产品,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二、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及其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和跨境担保汇管理制度,明知跨境担保必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也明知案涉《担保函》未获苏州外管部门同意备案,却在担保函担保方式已放弃并最终以500万美元现金担保方式进行案涉金融产品交易的情况下,仍将以授信为名骗得的《担保函》样稿,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利用英国法律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提出要求莱克公司根据《担保函》承担3400万美元等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三、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及其工作人员也明知莱克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和上市公告披露方为有效。却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以作废的《担保函》样稿发起对莱克公司的虚假仲裁;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第7项禁诉令的裁决,严重侵犯内地的司法管辖权、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

  在第三项理由中,公司声称自己出具的担保函“未经任何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批准”,而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批准。

  不过,苏州中院并未接受公司的说法。

  中院认为:一,案涉仲裁裁决所涉实体纠纷系莱克公司为莱克香港公司与高盛国际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担保的相关交易,非境外机构在内地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二,《担保函》未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更不构成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三,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查明,《担保函》的签署已取得2017年批准(即莱克公司2017年4月25日《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17年5月17日莱克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授权,及与2017年批准类似的2018年批准的追认。若莱克公司认为未单独就案涉《担保函》形成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可能违反内地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也尚不足以构成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四,高盛国际在本案中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涉《最终裁决》内容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莱克电气自述担保未经批准的说辞,苏州中院并未对担保合法与否下断言,而是说“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尚不足以构成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为该担保是否为违法担保留下了悬念。

  会否引来证监会调查存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苏州中院裁定下达后,莱克电气将没有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莱克电气对高盛进行赔付将成为定局。

  “仲裁裁决书在实体问题上具有终局的效力,败诉一方不服裁决的,可提请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再行审查,但此时法院的审查范围并不涉及实体问题,在法院出具审查结论之后,败诉一方的救济途径即告穷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补充安排》,内地法院在执行仲裁地为香港的裁决时,仅就程序的合法性事项及公共秩序事项进行审理,不会涉及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分析,亦不会审理仲裁庭的判断是否符合事实。因此,莱克电气只能是要求苏州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请求。苏州中院一旦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请求,莱克电气必须遵守。”翁冠星表示。

  而对于莱克电气是否会因为自述担保未经批准而引来证监会调查的问题,律师们则表示存在悬念。

  “莱克电气并未披露案涉担保,但这并不意味着案涉担保无效,也不必然意味着莱克电气存在信息披露问题。案涉担保是否已在年度担保计划中概括性披露,案涉担保是否达到了专项披露的标准等,从目前有限的信息中尚无法判断。”王智斌说。

  翁冠星表示:“证监局调查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认定属于两个范畴:一个是行政监管范畴,一个是商事仲裁程序的事实陈述。”

  “我们一直强调,商业交易讲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交易前需做好尽职调查,并且极度审慎地拟定合同等交易文本,不要为了交易推进而在文本尚未确定或文本明显不利之时,急于签订文本。交易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过程需要严格留痕,做到链条完整,来源清晰,且同时保存数字版和纸质版。会议和协商等,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稿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再散会。产生争议后,一定要事先研判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中国香港及国际主流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原则上都不会主动去调查事实,而是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当事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陈述时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不顾自己的举证和调查能力,一味讲故事背历史。”对于企业参与国际交易应当如何自我保护,翁冠星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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