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 董文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5-08-23 10:50   来源:中国家电网   

  各位来宾下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行业峰会。我是在座唯一一个门外汉,对大家交流研讨的内容不是很熟悉,是纯粹的技术盲。

  今天是从法律角度,向大家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归制的。

  我分享内容主要是四方面:一是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背景,二是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三个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即法律归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第四个内容是从教学研究角度及实践提供一些应对建议。

  一、修法背景

  反不正当竞争这部法最早是1993年9月通过,当时的时代背景是我国从1992年施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渐步入到市场经济阶段,所以在1993年、1994年、1995年期间,我国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归制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从固定工向劳动合同制转轨,这些都体现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这部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制,从1993年制定,一直到2017年11月才进行第一次修订,随后在2019年进行了修正,2025年是最近的一次修订。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对社会问题,随时回应社会需求,所以要不断进行修改,而这个修改的过程包括修订和修正,修订是内容做了比较大的调整,而修正是小幅度的修改。在修法的过程中,反映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控归制的一个过程。

  我国做的3次修正和修订,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而2025年的这次修改,体现了一个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当中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做的一个回应,也是建立国家统一大市场的需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个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国家也有大政方针,在此背景下2025年做了一次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上显示这部法的结构: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任何一部法律必备的两个内容是总则和附则,这次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党的领导,同时在总则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要进行预防。第三章是国家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性问题。

  法制的要义是程序优先,当实质和程序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法制的基本内涵要求是保障程序的公平和正义,所以这个调查程序也非常重要。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个约谈制度,当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经营者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前一阶段大家看新闻报道,会看到京东开始进军到了外卖服务行业中进行外卖配送,所以引发了美团、饿了么这三大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在座各位也享受到了竞争好处,会发放很多购物券,很多奶茶价格非常低。

  在这个过程中也涉及到了恶性竞争的问题,听到前面有些嘉宾分享时提到“竞争内卷”的问题,当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三大平台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进行相应整改,增加了约谈制度。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也增加了平台的义务。我们现在的很多商品都是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的,平台在商业运作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连接了商家和消费者。所以,现在从各个角度国家对平台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平台无论是对市场竞争,还是对消费者,包括对它的从业者,都要尽到相应的义务。等于国家把对市场监管的一部分职责交给平台来完成了,因为平台是直接接触到商家和消费者的,但是平台由于对数据的垄断,它手中享有这个权利也是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来进行归制的。在这次过程中,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就将平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归制也设置为一种义务。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当中,和我们相关的,比如商业贿赂,在修改之前的法律当中对于受惠者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惩罚的主要是行贿者,此次修改增加了受惠者的责任,增加了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在商业贿赂中。同时,对于罚款的数额也有一定的调整,适当调整了罚款的数额。第四章法律责任中主要体现的是行政责任,主要的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罚款,同时也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经营相互之间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有吊销营业执照。负责部分修改的内容是增加了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在境外如果发生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的管辖权从法律角度提出来,但是负责当中对于域外事务的规定,最终如果要落到实处的话,是需要国与国之间有司法协助才可以,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可能那么长,通常我们说的长臂原则,国际法研究得比较多,这些都取决于有没有司法协助,如果没有司法协助,这个规定是作为口号存在的,我们有这样的立法态度。最终如果主张域外管辖,我们生产的空调,有些商业秘密泄露到国外去,如果要追究追查,取决于目标国家有无相关的司法协助,是不是能够帮助我们落实调查、落实判决执行,这是负责当中修改的内容。

  三、重点看一下归制的具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归制具体行为列举出以下几种,我们来看一下:

  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诋毁、平台经营者强制定价行为、网络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下面我分别给大家介绍法律规定,我这个幻灯片主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法律规定,都是文字性的,通过这个叙述让大家了解法律当中对于市场行为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1.混淆行为。从1993年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的过程中,这条都是做过修正的。到2025年修正的时候,它是增加了和网络销售相关的内容,比如在第三项中,这个法律法条的组成是有一个个责任段的,像我们现在看第七条当中的每个自然段是一款内容,每个自然段有括号(1)(2)(3)这种表述方式叫“项”,现在看到的比如增加的内容是第七条第(一)款的第(3)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这是和网络相关的内容。第(4)项属于一个兜底项的规定,法条在设置过程中一般采取“概括+列举”,前面的3项都是列举,列举了行为方式,最后一项是概括的方式起到兜底作用,便于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根据兜底条款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这是一个立法技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这个规范就属于第(二)款的内容。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个第(三)款的内容是“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这是对混淆行为做的修改。混淆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比较多。我选举的是真实的案例和判决书,把真实的企业名称隐去了,像这个案件是珠海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计算机有限公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这个案件是珠海的电器有限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深圳这个计算机网络公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为珠海这个电器公司发布了一个加盟的招商宣传但是实际上珠海公司没有对它进行委托,包括怎么加盟、如何进行联系等等全都有,你点了“加盟”按钮后并不意味着你能加盟,珠海电器公司发现这个以后就提起诉讼,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是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权,第二个是它有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它不构成商标侵权,企业这个行为发生之后它会触犯多个法律,然后我们去选择适用哪个法律,这个案件中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做了分析,它提供的是品牌导购服务,它并没有讲珠海这个电器公司的品牌用在相同的不是它生产的商品上,所以这个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它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它是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属于这种情况,使别人误认为是它在做宣传,所以构成了混淆行为。二者业务不同,通常商标侵权是属于同类产品,比如空调,可能存在用了别人的商标,这是侵权。但是这个案件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法官认为网站由于使用了商标的品牌,它起了引流的作用,引得很多用户来看,来进行加盟,而且网站收集到了用户们关于加盟的意向,它获得了相关的用户信息,在平台经济时代,数据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把这个信息再卖出去或者分流给原告潜在竞争的客户,这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下面这个案件还是珠海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它发生纠纷的是西安市一个制冷服务中心,有很多相似的案例,就是有些网站没有经过家电公司的授权,自己宣传是这个电器的售后服务商,有问题可以给它打电话。我在实际生活中也遇到这样的事情,明明不是海尔的售后,但是在广告宣传时就让你误认为它是海尔的售后服务公司。这个案件发生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售后服务公司主观上有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商标是个知名品牌,有知名度在里面,所以构成了混淆行为,这是商业混淆。

  2.商业贿赂。在实践中跟空调相关的案例基本没有找到,所以没有给大家做案例分享。但是2025年之前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经营者这个单位,但是这次修改加上了个人,单位和个人同样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特意加的第2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商业贿赂判定的一个点是你接触的这些金钱有无如实入账,正常的入账的折扣、佣金,法律不进行归制。但是一旦有私下授受的交易就构成商业贿赂,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贿赂金额起行点是3万元,达到3万元就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这是有刑法规定的,这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

  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存在的,我印象是市场经济初期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的一段时间,从1993年开始相对比较多,但是这些年来这种行为比较多。存在比较多的现在是刷单的行为,这里提到的是虚假评价,有一些评分,我们网站上购物时可能很多人都会去查评价、查评分,如果这里有虚假的成分就会构成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这个行为我想多说几句,因为空调行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比较多,我看到的判决文书也是比较多的。对于这个法条的规定是第十条,它列举了具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行为当中,实际上我们关注的是如何管理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大家看到在法条当中特意提到了员工的问题,什么是商业秘密?法条也有解释,基本上我们把它分为两类,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下面这两个案例想说明的问题是什么?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历时的时间非常长,案件最开始是2002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的终审判决。这个判决书比较有意思的是,这个原告杨某是一个个人,他当时给一家著名企业出了一个空调创意,他提出空调能够制氧,来解决空调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我在幻灯片打出了他提出这个创意的一些论述,他说了很多内容,但是所有创意当中提出来的就是他的想法,就是他觉得空调应该制氧,这是他的核心观点,提了这样一个想法,他自己阐述到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何保密的、怎么做的,这些他都有,具体按照就是空调和室外设备相互独立,通过管道到室外,室外的空气输送到室内,相当于换气,这是他的想法。随后,人民网就有企业去实施了这个实际的行为,进行制氧,生产氧吧,后来还生产了一个负氧空调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杨某就将这个企业告了,提供了这个商业秘密之后,没有经过同意,也没有给他钱,就开始使用了。这个案件中核心的问题是杨某主张的是不是商业秘密,法院认定杨某的主张只是一个想法,商业秘密有几个特征:第一个是秘密性,别人不知悉,第二个是有价值,投入到生产中能够创造价值。杨某的创意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因为没有价值,只是一个想法,不可能拿到市场上直接卖钱。他在创意书中提到这个想法很值钱,但是还需要具体专业人员去实施,所以这个没有价值性。还有一个是,我们认定商业秘密时要求当事人采取保密措施,因此他这个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也没有保护他。

  第二个案件,列举一些法条简单说明,第二个案件想说明的是在认定商业秘密时,这个案件是法院认定存在商业秘密的。刚才我提到的是技术信息怎么认定,而客户信息在法条中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客户信息,但是不是所有的客户信息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是需要举证的,通过证据。而且法条特别明确了,因为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和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主张这个特定客户如果属于商业秘密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的,就是我有固定的客户,但是固定客户对业务人员有人身信赖在里面,如果业务人员将客户带走进行交易,只要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业务人员进行交易,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是司法解释做的说明。

  第二个案例非常复杂,拿出这个案件给大家做介绍,是我们在商业秘密认定过程中,法院要通过技术鉴定来实现,不是我们简单地说。这个案件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程序,而且这个案件是进入刑事侦查阶段的,就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在发现有人侵犯商业秘密后,他的方式首先是去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刑事手段的介入一定比民事手段更有效,因为他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权有限,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限比较大,而且是强有力的。所以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对于维权来讲,如果具备这样的条件,还是应该选择刑事司法介入。

  在鉴定过程中,对技术秘密需要双方主张自己存在不为公众知悉的地方,但是一旦双方的主张发生争议的话就要启动鉴定程序,由专门的鉴定机关,由双方都认可的鉴定决策,由法院主持来进行鉴定。这个案件中最终鉴定技术秘密是存在的,它是商业秘密,这个也是一审和二审,这个案件中二审和一审的审理意见是存在分歧的,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论,一审和二审都认定存在商业秘密,但是对方是否存在了侵犯商业秘密存在异议,举证的过程中,谁的证据更充分,法官就会更支持谁。这个案件还给我们带来启示,就是保护商业的秘密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非常重要,而对员工进行管理现在实施的方式是签保密协议,在离职之后可以考虑设置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当然,这里有经济成本的问题,因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需要给劳动者竞业补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做了专门规定,在举证责任方面,我想给的提示是,举证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保留证据,因为主张对方侵犯你商业秘密的话,你需要提供对方的产品,拿到对方的产品之后找专门的鉴定机关进行解密,来证明你主张的商业秘密有实质性。而不是自己发现这个产品买回来进行拆解,这些不会被法院认可。所以现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受到权利侵害的人一般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取证,从购买产品开始有公证机关进行介入,公证机关留存所有的证据,然后对产品进行拆解,整个过程都要进行公证,这是取证的过程。后续的这些法律规定,涉及到法官如何进行认定的情况。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这次的修改增加了第(二)项内容:“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空调行业基本没有判例、没有体现,所以我不做重点叙述。

  6.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在实践中存在比较多,在商业诋毁过程中和产品比较分不开,这种比较行不行就有可能踩到法律红线。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件中甲公司生产的空调提出无风感,乙公司在它的直播平台上做了比较,比较的时候提出它的柔风空调在进行直播品鉴时说它的柔风空调好,比无风款的空调制冷效果好,做了个说明,说原告的这个空调“连风都没有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风扇都不如”,这都是比较。甲公司发现后进行了诉讼,法院认为直播活动中这种测评产品挑选过程和测试环境都没有详细的披露,所以它这些数据没有可行性,因此未来做广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不要进行盲目比较,可能你觉得你的产品很好,但是这种比较是不是切实存在,这个是要慎重的。

  7.网络这些不正当行为。现在修改的时候主要增加的是对网络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可能对入场的经营者做的一些归制。

  8.平台经营者的强制定价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些都会构成内卷。

  9.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这些内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这次新增的。

  这些内容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这次新增的。

  四、应对建议

  一是合规建议。要注意的是了解法律规范,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通过合规用工角度,加强相关人员规范的经营行为,这非常重要的。

  二是维权建议,法律的适用是三段论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我们要维权的话,合规经营要了解法律规定。而小前提,想要给大家强调的是有证据意识,不是有理就能够得到法律维护,所以要强化证据意识,给法官提供明确的小前提,让法官站在你的角度思考问题,得出最终结论,所以要有证据意识。

  时间关系,给大家分享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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