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健品牌发布低俗、虚假广告遭重罚,广告营销需更“走心”

2022-03-16 11:19   来源:中国家电网   郭莹莹

  近日,脱毛仪品牌Ulike在广东深圳不少小区电梯投放的广告里,这句广告语引发争议,不少网友认为,这句广告语“辣眼睛”、“打擦边球”、“不尊重消费者”。

  随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Ulike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电梯广告被要求全部整改。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Ulike脱毛仪广告“没有蓝宝石,我不脱”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同时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广告,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广告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违反本规定,可依据《广告法》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其广告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其实早在去年,Ulike品牌脱毛仪就曾因“Ulike高级,Ulike高级,Ulike脱毛仪就是高级的!高级女人用高级的——高级!”广告语引发争议,不少消费者认为,这种口号涉嫌物化女性。“这个品牌的主要客群是女性,却还常常出不尊重女性的广告词,一点做生意的诚意都没有。”有网友评论道。

  无独有偶,日前,宁波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1年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其中,美容仪品牌飞莫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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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显示,飞莫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宣传“HIMESO水光美容仪”产品,包含“……皮肤科医生临床结论:使用21天后,33位受试者皮肤色度L*值(祛黄)力提升83%,肤色提亮65%,细纹减少32%,色斑减少38%……”等内容。而该企业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有效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飞莫主打产品“水光针美容仪”宣称“28天皱纹数量减少41.73%”,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质疑并被媒体曝光。

  实际上,企业在广告营销上的不当操作,不单单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会引发消费者抵制,效果适得其反。

  如何让企业广告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更大,让用户黏性更强?首先要知道营销的本质,在于创造卓越的客户价值,如哈佛营销学教授西奥多·莱维特所言:企业如果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满足消费者需求上,那其他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而产品需求正是一切需求的基础。

  最经典的莫过于我们都熟知的“把梳子卖给和尚”的故事:从前有一个销售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才能将梳子卖给并不需要梳头的和尚?最后,他灵机一动,和寺院主持商量,在梳子上刻上各种字:如虔诚梳、发财梳……并且分成不同档次,在香客求签后分发。结果寺院在应用之后反响很好,越来越多寺院要求购买此类梳子。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没有卖不出去的货,只有不懂用户的商家!故事中的销售巧妙地抓住了消费者买梳子的心理,不是为了梳头,而更多地是一种心灵的寄托。这是通过“走心”营销顺利卖货的典型案例。

  故事中所反映出来的“营销”原理,即使在今天也毫不过时。

  如今对于家电行业而言,随着工业社会逐渐向信息社会转变,人们不再只关注物质层面,而更多地转向追求知识文化、品质生活等充满情趣的人文价值,并从中获得个人情感的满足。换言之对多数人而言,家电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机器,而更多地作为他们享受和传递温情的纽带。因此消费者更乐意接受走心的宣传,能够积极参与到广告所设置的情景之中,而不是被动性的诱惑型消费。

  总之,传统的广告营销模式已过时,亟待以更走心的方式,与消费者对高品质的生活和情感需求追求达成共鸣。在广告有限的字数里,只有契合目标受众的需求,提供独特的价值,你的广告内容才能快速地打动消费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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